(2017)鲁1302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都志强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都志强,李淑英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913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栋。负责人:戴荣达,总经理。被申请人:都志强,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申请人:李淑英,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志强、李淑英保险纠纷一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都志强、李淑英价值1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都志强、李淑英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