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兰军荣与被申请人杨翻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军荣,杨翻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军荣,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贤,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翻梢,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兰军荣因与被申请人杨翻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军荣申请再审称:其并非借条的出具人,也不是借款的收款人,也未经手该笔款项,原审认定其为借款人错误;其它相同样式的借据被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责任。主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情形,应提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了交款单位为闫民生、兰中庄、范学武、范东的借据共9张,判决书2份,调解书1份支持其主张,拟证明相同借条都被法院确认为单位借款,本案确认为个人借款错误。提交另案庭审笔录2份、谈话笔录1份,拟证明其个人账号长期由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杨翻梢辩称,借款事宜是其与申请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借款也是给申请人的,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履行;申请人在其交款之前并未告知是为单位借款,条据上也没有公司的公章。其认为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提供了有双方签名的《和解协议》一份,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兰军荣主张其非借条出具人,也未经手、收取款项的理由,经查,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收据上盖有兰军荣的私人印章,并无公司印章,且兰军荣亦承认钱当时打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上,结合被申请人和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均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的实际,原审依法认定申请人兰军荣系借款人并无不当。申请人虽提供了另案庭审笔录和谈话笔录主张其个人账户实际系大荔县厚德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但被申请人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也无其他信息或证据可以证明借款时申请人已将该事实告知了被申请人,且该系其与大荔县厚德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不足以对抗债权人,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材料与本案无关,亦不能证明本案裁判结果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军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