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XX与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XX,杨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050号原告汤XX,女,198X年7月1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曾峥,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197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与被告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X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XX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汤XX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1-4号栋213号房屋一套(长房权证开福子第7100729**号)。二、冻结被告杨XX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毛江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