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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田宜涛,徐金香,淄博海瑞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责人:单锋,行长。被执行人: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宜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莲,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宜涛,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桓台县。被执行人:徐金香,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海瑞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田宜涛、徐金香、淄博海瑞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等共计9463023.20元,但被执行人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田宜涛、徐金香、淄博海瑞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鲁039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田宜涛、徐金香、淄博海瑞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378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