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朝江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朝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056号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德缘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江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兴,男,1965年9月2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朝江,男,1980年3月2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朝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朝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红丽书 记 员 符慧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