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忠胜与罗文波、景德镇市青花恋瓷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胜,罗文波,景德镇市青花恋瓷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725号原告:张忠胜,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叶连连、夏松松,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文波,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景德镇,委托代理人:黄长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景德镇市青花恋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兴园路景德镇市高云瓷厂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0927938-8。法定代表人:高云。委托代理人:黄长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460981717。委托代理人:黄长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张忠胜与罗文波、景德镇市青花恋瓷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2016年12月19日,原告张忠胜因与被告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文波、景德镇市青花恋瓷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1807.5元,由原告张忠胜承担。审 判 长 黄 红代审判员 程 贞代审判员 聂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