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1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鑫、仝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仝玉良,田本新,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仝玉良、田本新、刘辉。本院在执行张鑫与仝玉良、田本新、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达成了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1执2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