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鑫、仝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仝玉良,田本新,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仝玉良、田本新、刘辉。本院在执行张鑫与仝玉良、田本新、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达成了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1执2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