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俊杰与高荣华、曾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杰,高荣华,曾键,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806号原告何俊杰,女,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徐俊杰,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荣华,女,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曾键,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高杰,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何俊杰诉被告高荣华、曾键、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长张凌飞、审判员吕仁杰、人民陪审员刘双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