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克斌与辛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克斌,辛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3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彭克斌,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黄南州尖扎县。被执行人辛元林,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尖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3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辛元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元林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辛元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第38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元林的存款人民币34075.8元及其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绽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