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8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督14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肖英,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