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9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崔树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91民初1214号原告:崔树勇,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滨州滨城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树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中止审理,2017年4月10日恢复审理。原告崔树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树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拆检费等损失共计130000元(车损129016元、施救费500元、拆检费48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6日04时许,董国昌驾驶鲁M×××××号小轿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原告崔树勇驾驶的鲁J×××××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两车受损。2016年10月25日,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区大队出具第20161016043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国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董国昌驾驶的鲁M×××××号小轿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平安保险辩称,被告将在核实原告证据分清事故责任,在无法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依法予以赔付。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平安保险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6日04时许,崔树勇驾驶鲁J×××××号牌轿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在事故地点掉头的董国昌驾驶的鲁M×××××号牌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董国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树勇无责任。董国昌驾驶的鲁M×××××号牌轿车在平安保险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000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董国昌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依据平安保险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崔树勇的车辆损失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鲁J×××××号轿车的维修金额为66050元。本院认为,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的董海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董海军所驾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平安保险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山东鲁伟保险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做出的评估结论,程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拆检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费的负担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故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树勇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树勇经济损失64050元;三、驳回原告崔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37元,原告崔树勇负担7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文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