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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铁与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287号原告:王铁,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原告王铁与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通知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并告知原告在不能提供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确地址的情况下,应提供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的证据,并向本院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和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地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永州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铁的起诉。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文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