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周某2、周某3等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某1,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3��女,汉族,1975年8月25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4,女,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军,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上诉人王某、周某1因与被上诉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及原审第三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一是应准确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查明周汝潮与贡学新是否曾具有婚姻关系、是否生育了子女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2、周某3、周某4是否具有本案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二是应准确认定周汝潮的遗产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荣审判员 汪粼审判员 陈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