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长有与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有,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144号原告:卢长有,男,陕西省黄陵县双龙镇人。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沟西环路431号。原告卢长有与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卢长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卢长有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卢长有负担。审判员 贺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玲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