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依兰县聚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田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兰县聚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依兰县聚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长发村。被执行人:田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华东村。依兰县聚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田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3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