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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依兰县聚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田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兰县聚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依兰县聚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长发村。被执行人:田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华东村。依兰县聚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田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3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