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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金履鞋业有限公司与周金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金履鞋业有限公司,周金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12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旗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23275E。法定代表人:刘宜之,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莲,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履鞋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诗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