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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某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82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捕前住天津市东丽区。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岩、代理检察员董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微信介绍兆婷婷、李晓璇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蔡新村底商其租房内向冯某、朱某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本院依法酌情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以初犯为由,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微信聊天工具介绍兆婷婷、李晓璇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蔡新村底商其租房处准备向冯某、朱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6年11月2日下午3点,有人用尾号为1146的电话问她有没有两个小妹,她说有,然后她就给兆婷婷、李晓璇打电话,告诉她们有客人,并把电话号码给了她们,让她们自己与客人联系。嫖娼地点就在她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蔡新村底商租房处。并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予以印证。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他和朱某想嫖娼,他给二宝(即本案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让她给安排两个小姐,李某告诉他去上述地点等候。他和朱某某到地方后就给其中的一个小姐打电话,然后进了一间没有名字的出租房中,正在讲价钱的时候被民警抓获。对此事实有证人朱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证人冯某的辨认笔录记载,其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二宝,即本案被告人李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证。3、卖淫女兆婷婷、李晓璇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给她们打电话,让她们到她租房的地方等人,过一会儿来了两名男子,在她们商量卖淫嫖娼价钱的时候,被民警查获。4、房屋租赁合同、指认现场照片、手机联系人照片、手机近期通话照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记载了被告人李某介绍卖淫及提供卖淫地点的情况。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兆婷婷、李晓璇因卖淫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冯某、朱某因嫖娼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来源、形式合法,故均予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另查明,2016年11月2日15时许,三河市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当场抓获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冯某、朱某、兆婷婷、李晓璇。当日晚23时许,民警在三河市公安局门口发现嫌疑人李某车辆,上前盘查,将李某抓获,并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经查,被告人李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微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及量刑请求,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成河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