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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锋与翟胜尔、黄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翟胜尔,黄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375号原告:黄锋,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翟胜尔,男,1984年6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黄彩凤,女,1979年9月1日出生,壮族,职工,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黄锋诉被告翟胜尔、黄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锋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锋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黄锋负担。审判员  杨思胜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