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锋与翟胜尔、黄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翟胜尔,黄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375号原告:黄锋,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翟胜尔,男,1984年6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黄彩凤,女,1979年9月1日出生,壮族,职工,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黄锋诉被告翟胜尔、黄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锋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锋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黄锋负担。审判员 杨思胜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