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罗折良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折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刑初39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折良,外号“崽屁”,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被告人罗折良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湖南省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道县看守所。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折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适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莫立婷担任记录。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折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10时21分左右,被告人罗折良在道县富塘工业大道152号被害人张某萍经营的宏道建材店内盗窃了放在该店茶几上的一台OPPO**m玫瑰金手机(手机串号:862949034650213)。案发后,被告人罗折良将被盗手机藏于自家杂房内。2017年2月24日,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道价认定【2017】3-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OPPOR9m手机的当地市场合理价格水平为人民币1880元。2017年3月3日,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民警将缴获的被告人罗折良所盗的一台OPPO**m玫瑰金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萍。2017年3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罗折良主动到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罗折良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折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折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罗折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已羁押1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折良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张某萍的陈述、证人冯某欢的证言、盗窃现场视频资料、购买手机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5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折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折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折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折良主动到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折良所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张某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折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5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主文被告人罗折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拘役十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罗折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已羁押1日。剩余刑期7个月29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莫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