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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乔继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5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乔继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决罚金部分,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