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常沉毅合同诈骗罪一案再审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3刑申7号常沉毅:你为自己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湘03刑终16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与被害人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隐瞒其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真相,骗取李建华的合同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一、二审刑事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