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第四居民组与被告邓军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第四居民组,邓军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3号原告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第四居民组,地址: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负责人党红吉,该组组长。被告邓军红,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第四居民组与被告邓军红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第四居民组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第四居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第四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闻喜县东镇镇三交村第四居民组负担。审 判 长 杜云凯审 判 员 马浩洁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