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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柏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31号被执行人:黄柏成,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本院执行的追缴黄柏成罚金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柏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柏成自动将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汇入本院的标的款专户,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追缴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邱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