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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有新蔡县人,住河南有新蔡县。被执行人康某某,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66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确认执行的标的424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向本院汇款2500元,余款1797.5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诉讼费500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