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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丽川、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丽川,王浩,吕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丽川,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浩,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影,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丽川与被执行人王浩、吕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浩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王浩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施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