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名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河南汇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名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汇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名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汇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名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河南汇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南汇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内返还郑州名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及服务费5万元。河南汇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汇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