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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铁玉与胡得胜、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铁玉,胡得胜,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895号原告姜铁玉,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胡得胜,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春花,女,3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姜铁玉诉被告胡得胜、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姜铁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铁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铁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4.3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姜铁玉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