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铁玉与胡得胜、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铁玉,胡得胜,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895号原告姜铁玉,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胡得胜,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春花,女,3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姜铁玉诉被告胡得胜、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姜铁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铁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铁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4.3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姜铁玉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