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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余星亮与钟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星亮,钟雪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220号原告:余星亮,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钟雪冬,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余星亮与被告钟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星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雪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星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雪冬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被告钟雪冬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期6个月。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钟雪冬未作答辩。原告余星亮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原件一份,证明钟雪冬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余星亮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为原件,来源合法,具备证据的三性,具有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4日,钟雪冬出具借条向余星亮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逾期后,钟雪冬至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出借人姓名与原告的姓名音同而字不同,但原告拥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本院推定原告为合法的债权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并应支付利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雪冬尚应归还原告余星亮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钟雪冬负担。原告余星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费;被告钟雪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来红人民陪审员  叶露青人民陪审员  项云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