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1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良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1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路胜阳里*栋2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良泉,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与被申请人马良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319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良泉价值990000元以内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良泉价值990000元以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