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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8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宿城新鼎红娱乐会所与袁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城新鼎红娱乐会所,袁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854号原告宿城新鼎红娱乐会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6号楼131.217.218.220.222.224号。经营者张令军,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伟,蔡小菊,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娟,女,199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洲,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城新鼎红娱乐会所诉被告袁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城新鼎红娱乐会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城新鼎红娱乐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秀玲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