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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迪与严振轩、张洪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严振轩,张洪君,焦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868号原告:吴迪,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振轩,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满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洪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焦浩然,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吴迪与被告严振轩、张洪君、焦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本院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艳杰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李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