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叶志英与重庆拓普柴油机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英,重庆拓普柴油机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418号原告:叶志英,女,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拓普柴油机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5252J。法定代表人:杨德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英与被告重庆拓普柴油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英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叶志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