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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学凯、谢玉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凯,谢玉龙,严素宣,陈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凯,男,生于1982年10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谢玉龙,男,生于1987年7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严素宣,女,生于1986年12月14日,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谢玉龙之妻。被执行人陈太俊,男,生于1963年8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2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5月2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2802民初38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家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