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金土地种业部与宋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金土地种业部,宋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101号原告:济源市金土地种业部,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8号。负责人:李承社,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忠,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宋国胜,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济源市金土地种业部与被告宋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金土地种业部的诉讼代理人李新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国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市金土地种业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95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向原告购买种子、农药等物品,欠货款35953元未付。被告宋国胜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书证4份,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欠原告货款35953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5953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国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金土地种业部359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计349.5元,由被宋国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