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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颜呈硅与陈红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呈硅,陈红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046号原告:颜呈硅,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扬,晋江市安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评,晋江市安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迎,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颜呈硅与被告陈红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呈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呈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呈硅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 恒二〇一七年五���二日书 记 员 吴燕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