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喜兰与关向阳、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兰,关向阳,高建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3008号原告胡喜兰,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向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高建勋,男,约46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喜兰与被告关向阳、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喜兰以正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喜兰负担。审判长 刘光明陪审员 司中原陪审员 柴校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