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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喜兰与关向阳、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兰,关向阳,高建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3008号原告胡喜兰,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向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高建勋,男,约46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喜兰与被告关向阳、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喜兰以正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喜兰负担。审判长  刘光明陪审员  司中原陪审员  柴校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