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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海祥、浙江双海光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海祥,浙江双海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海祥,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周磊,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双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大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179251-8。法定代表人:鲍亨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海祥与被执行人浙江双海光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双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系遂昌县,其在遂昌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经电话联系遂昌法院得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该院处置完毕,尚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本院依法委托遂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浙K×××××号车辆,现无法查找。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