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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冬冬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冬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冬冬,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保定市雄县。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逮捕。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冬冬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苏某利用被告人王冬冬为赚取钱财的心理,合谋通过王冬冬的名义贷款购车,再抵押贷款车套取现金的方式骗取钱财,由苏某从骗取的钱财中给予被告人王冬冬好处费。在苏某的运作下,2015年12月15日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冬冬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王冬冬向工商银行保定红星支行借款91000元,苏某为贷款担保人。车辆提出后一直由苏某所控制,贷款苏某与王冬冬商定由苏某偿还,后苏某将自己掌控的汽车对外进行抵押,王冬冬予以协助,得款52800元。此后苏某以各种理由不再偿还贷款,并拒接银行电话。期间,苏某向王冬冬支付了人民币7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王冬冬的亲属向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赔1万元,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一张,内容为对王冬冬家人的积极退赔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冬冬当庭不表异议,且有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被告人王冬冬供述、被害人单位代理人姜渤川陈述、证人王某证言、户籍证明、证人苏某证言、证人崔某证言、证人李某证言、证人董某证言、购车合同及资料、证明、收据、银行凭证、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综合全案鉴于被告人王冬冬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且当庭认罪,案发后其亲属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冬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宝利审 判 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