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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兰梅与陈龙海、张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梅,陈龙海,张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248号原告:陈兰梅,女,汉族,1995年10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龙海,男,汉族,1949年11月1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书,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兰梅诉被告陈龙海、张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陈兰梅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兰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梅撤回对被告陈龙海、张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兰梅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丹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