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跃武诉被告汤继承、陈彩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武,汤继承,陈彩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281号原告:周跃武,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兰英,株洲市荷塘区东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汤继承,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彩媚,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跃武与被告汤继承、陈彩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跃武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跃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中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