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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付运然与王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运然,王凤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06号原告:付运然,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王凤秀,女,1960年5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运然与被告王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运然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蔡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