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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余京螭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京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京螭,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主要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余京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余京螭上诉称:本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该案由在“保险纠纷”项下,故本案应按照保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为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被保险人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对余京螭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要求余京螭承担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赔偿责任,故本案应依据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余京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