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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源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无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源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无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017号原告:乌鲁木齐源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板材区20栋15、17、19、2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松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尧,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贵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无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175号天洋综合楼1栋1单元3室。法定代表人:余妥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源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无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源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预收诉讼费通知单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凯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