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坤友与王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友,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656-2号申请执行人:张坤友,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王慧,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湖北省鄂州市汇添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王慧与其子张博文共同购买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花香假日(保利华都)4栋21层1号(合同备案号:湖081410053,建筑面积142.09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