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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甄达建、李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甄达建,李金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650号原告:李永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甄达建,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镇巴县。被告:李金平,男,50岁,汉族,住。原告李永强诉被告甄达建、李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李永强负担。审判员  刘小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