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喜秋与吕延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秋,吕延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67号原告:曹喜秋,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延龙,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原告曹喜秋诉被告吕延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延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喜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喜秋撤回对被告吕延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喜秋负担。审 判 长 谷俐利审 判 员 王奇峰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