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大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967号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范希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媛,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喜花,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任大海,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荆恒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