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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镇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镇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镇兴,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以上情况系自报),来厦暂住湖里区林后社。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镇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镇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杨镇兴在本市湖里区林后社417号503室,趁同住的被害人李某洗澡之机,盗走其放在房间床上的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62元)、钱包1个(钱包内装现金300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4时许,被告人杨镇兴在本市集美区灌口镇319国道与324国道交汇处红绿灯下被被害人李某根据被盗手机定位抓获,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民警向被告人杨镇兴提取了上述手机、钱包及现金2925元并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告人杨镇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镇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的陈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镇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6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镇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镇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李生平人民币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