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仲伟皆、董燕、董自锦、郑勇、张俭传、张久彬、仲伟虎、董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481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仲伟皆、董燕、董自锦、郑勇、张俭传、张久彬、仲伟虎、董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仲伟皆、董燕、董自锦、郑勇、张俭传、张久彬、仲伟虎、董龙涛应给付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385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仲伟皆、董燕、董自锦、郑勇、张俭传、张久彬、仲伟虎、董龙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