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他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傅世友与杜运昌、陆明、李高见、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他16号申请执行人:傅世友,男,回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杜运昌,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5923910-0。法定代表人:杜运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明,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高见,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傅世友与杜运昌、陆明、李高见、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运昌、陆明、李高见、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世友向颍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0日,颍东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在颍州区人民法院有立案执行的关联案件,且颍州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为方便案件集中执行为由,建议本院将本案提级指定由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案件集中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本案提级指定由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由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彪 来源: